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颍民一初字第0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家强与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强,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541号原告:李家强,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颍上县。被告:金辉,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强诉被告金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家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家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家强负担。审 判 长  彭勇代理审判员  万驰代理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