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申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晓红与被申请人华亭县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7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晓红。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亭县公安局。住所地:华亭县东华镇仪洲大道。法定代表人陈龙,局长。再审申请人曹晓红与被申请人华亭县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平中民一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曹晓红于2015年8月31日以与华亭县公安局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曹晓红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晓红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心代理审判员 郭 弘代理审判员 李海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倪孝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