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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民一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叶检姣诉被告姜孝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一初字第359号原告叶某某,女,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姜某某,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申请,以其已与被告姜某某登记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某承担。审判员  戴卫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