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1203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易华,松滋市杨林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任长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刘华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