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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民二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与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二初字第79号原告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法定代表人傅刚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远洪,该公司职员。被告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鲁力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珊,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179.75元,减半收取29089.88元,由原告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 彬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曾伟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