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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金凤、张微申请执行谢良福、赵彦秋、李祎、刘国英、郑金贵、郑凤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凤,张微,谢良福,赵彦秋,李祎,刘国英,郑金贵,郑凤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凤,女,1956年9月1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微,女,1983年7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谢良福,男,1960年11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彦秋,男,1953年9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祎,男,1982年11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国英,男,1954年10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金贵,男,1958年10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凤臣,男,1947年5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金凤、张微申请执行谢良福、赵彦秋、李祎、刘国英、郑金贵、郑凤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祎将全部执行款支付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3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XX录代理审判员  裴庆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