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金凤、张微申请执行谢良福、赵彦秋、李祎、刘国英、郑金贵、郑凤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凤,张微,谢良福,赵彦秋,李祎,刘国英,郑金贵,郑凤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凤,女,1956年9月1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微,女,1983年7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谢良福,男,1960年11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彦秋,男,1953年9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祎,男,1982年11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国英,男,1954年10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金贵,男,1958年10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凤臣,男,1947年5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金凤、张微申请执行谢良福、赵彦秋、李祎、刘国英、郑金贵、郑凤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祎将全部执行款支付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3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XX录代理审判员 裴庆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