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5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艳红与周留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5976号原告王艳红,女,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被告周留榜,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原告王艳红与被告周留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友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艳红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友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逸萱附页: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