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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游民初字第2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唐某诉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2859号原告唐某,女,汉族,1984年1月25日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告贾某,男,汉族,1976年5月22日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13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长 何 炯审判员 周兆保审判员 马翰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