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饶刑初字第18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务工,;因2012年来上饶务工而租住于上饶县阳光花城。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1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公诉刑诉(2015)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黎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2月21日19时,被告人李某(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C1)驾驶赣E×××××号小型轿车从上饶县郑坊镇洲村村沿201省道往上饶县城方向行驶,途经上饶县石人乡汽车站门口路段时,所驾机动车左前侧与由东往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吴某(出生于1952年)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吴某颅脑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在现场等候,后随勘查现场的交警到上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归案后对事故发生经过作了如实供述。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车速,未能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过错,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吴某不负事故责任。2015年2月23日,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吴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6万元,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性能及碰撞痕迹鉴定意见,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驾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事故经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积极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周正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咏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