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伯韶、黄明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伯韶,黄明灿,姜井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495号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新东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爱兵,该行员工。被告:王伯韶,男,汉族,居民。被告:黄明灿,男,汉族,居民。被告:姜井林,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伯韶、黄明灿、姜井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伯韶、黄明灿、姜井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549元,由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爱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