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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民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伊冬梅与刘延清、赵玉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伊冬梅,刘延清,赵玉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民保字第49号申请人伊冬梅,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满族,无职业。被申请人刘延清,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被申请人赵玉虹,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申请人伊冬梅与被申请人刘延清、赵玉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延清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5250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崔志堂自愿以其与申请人伊冬梅共同共有的位于萨尔图区格林小镇车库、位于开发区万城华府居住小区车库提供担保;担保人张海峰、崔立丽自愿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萨尔图区东风新村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延清、赵玉虹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5250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崔志堂与申请人伊冬梅共同共有的位于萨尔图区格林小镇车库、位于开发区万城华府居住小区车库予以查封;三、对担保人张海峰、崔立丽共同共有的位于萨尔图区东风新村房屋予以查封;四、保全费4283.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保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