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商字第006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叙永县航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叙永县航运公司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0654-1号原告:重庆市万州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金港路红溪沟港区综合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冉启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其军,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叙永县航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西外街196号。法定代表人:罗益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宏颀,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叙永县航运公司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州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58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孔令刚代理审判员 江章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洪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