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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92一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马进美与谭运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进美,谭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92一1号申请执行人马进美。被执行人童胜平,男,1976年10月20日生。被执行人谭运敏。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鱼执字第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童胜平与谭运敏共有的位于柳州市鱼峰区荣新路20号声福·白云雅居5栋1单元12-1室房屋一套。现因童胜平、谭运敏己自动履行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童胜平与谭运敏共有的位于柳州市鱼峰区荣新路20号声福·白云雅居5栋1单元12-1室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     敬     军审判员 谭     丽     娜审判员 龚明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     珊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