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92一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马进美与谭运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进美,谭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92一1号申请执行人马进美。被执行人童胜平,男,1976年10月20日生。被执行人谭运敏。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鱼执字第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童胜平与谭运敏共有的位于柳州市鱼峰区荣新路20号声福·白云雅居5栋1单元12-1室房屋一套。现因童胜平、谭运敏己自动履行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童胜平与谭运敏共有的位于柳州市鱼峰区荣新路20号声福·白云雅居5栋1单元12-1室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 敬 军审判员 谭 丽 娜审判员 龚明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 珊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