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赵书俊、王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969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朗双全,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志远,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赵书俊。被告:王冬。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书俊、王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已还清所有贷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5元(原告已预交1661元,减半收取830.5元,另830.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滕 骞审 判 员 许晓彤代理审判员 黄龙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覃 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