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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侯超禄与被执行人郭建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超禄,郭建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侯超禄,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人和街道孙五里村***号。被执行人郭建霞,女,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高唐县固河镇杨庄村。申请执行人侯超禄与被执行人郭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侯超禄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情况,均无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申请对该案延期执行。该案执行标的50525元,均未执行,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忠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善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