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法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大力与王伟欠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力,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法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李大力,男,29岁,蒙古族,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被执行人:王伟,男,38岁,汉族,现住扎鲁特旗鲁北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伟在你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文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