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志与肖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724号原告刘志。被告肖享杰。本院受理原告刘志与被告肖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志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9元,减半收取449.5元,由原告刘志负担。代理审判员覃艳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黄俊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