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刑初字第75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被告人梁某向中国工商银行龙岩分行西城支行申请办理卡号为42×××71的信用卡。被告人梁某因资金周转不灵多次使用该信用卡在POS机上刷卡套现及消费,后无力还款,期间经中国工商银行龙岩分行多次电话催收、报纸公告催收仍未还款,截止2015年4月24日,透支逾期本息计人民币66727.39元(本金人民币42524.23元、利息人民币24203.16元)。2015年4月24日、5月19日,被告人梁某家属分两次还清透支本金人民币42600元,尚欠透支利息人民币14773元。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梁某到龙岩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梁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西城支行要求对梁某立案侦查的报告、信用卡催收公告、记录、对账单,还款凭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西城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梁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数额达42524.23元,数额较大,且经发卡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梁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到案后归还了信用卡透支本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一万元,余款限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 晓 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奕蕴(代)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