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刑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云霆、孙某某贪污,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李某乙、于某某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云霆,孙某某,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李某乙,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终字第27号原公诉机关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云霆,男,汉族,出生于山东省潍坊市,大学文化,捕前系满洲里某某旅行社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满洲里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看守所。辩护人张立飞,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新田,内蒙古博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大专文化,满洲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晓昕,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大专文化,满洲里某某旅游集团副总经理,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峰,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刘某甲,女,汉族,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大专文化,满洲里某某旅行社实业有限公司党办主任,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某乙,女,汉族,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大专文化,满洲里某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会计、满洲里某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住址满洲里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某乙,男,汉族,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大专文化,满洲里某某旅行社实业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于某某,男,汉族,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高中文化,满洲里某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审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云霆、孙某某犯贪污罪,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李某乙、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莫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云霆、孙某某、李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国华、焦洪刚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云霆及其辩护人张立飞、王新田,上诉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晓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4)莫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有权审 判 员 刘富宇代理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思宇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