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执行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易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526号申请执行人王X,男,汉族。被执行人易X,男,汉族。权利人王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中民终字(2014)第004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9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5)渭城执字第005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段边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