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3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尚兵与李伦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尚兵,李伦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3917号原告李尚兵,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吴双,重庆市潼南区大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谢运琼,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李伦友,男,195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尚兵诉被告李伦友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尚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李尚兵负担。审判员 尤良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