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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字第2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国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2763号移送执行人民三庭。被执行人吴国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国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国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国华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汉沽支行支行存款人民币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