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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少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秦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少民初字第114号原告秦某,女,1976年4月7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林某某,男,1970年3月4日出生,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9月6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11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秦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罗玲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