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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宗文华与张兴举、吕志银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文华,张兴举,吕志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072号申请执行人宗文华,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兴举,无业。被执行人吕志银,xx。申请执行人宗文华和被执行人张兴举、吕志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泉商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2015)泉执字第107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吕志银的银行存款317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志刚执行员  李传武执行员  李玉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