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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2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翁小维与吴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小维,吴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485号原告:翁小维,(身份证号码330721196407041423)。被告:吴纯,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小维诉被告吴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翁小维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俞成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小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