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户执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郑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684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郑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依据已生效的(2015)户民初字第005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某给付案件款2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给付义务,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684号案件之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付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