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江许生诉陈永斌、李莎、郴州市摩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永成百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陈某斌,李某,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505号原告江某某,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某芬,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某波,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斌,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女,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陈某斌之妻。被告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女,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为被告陈某斌。被告某某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斌,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陈某斌、李某、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百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斌、李某、某某商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某某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百货)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某某诉称,2015年4月23日,被告陈某斌、李某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31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23日至2015年4月30日;某某百货、某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担保。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陈某斌、李某并没有依约还款。故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陈某斌、李某、某某公司、某某百货连带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31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江某某身份证,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陈某斌身份证,拟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被告李某身份证,拟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4,被告某某公司企业信息,拟证明拟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5,被告某某百货企业信息,拟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6,陈某斌、李某所写借条,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1万元的事实,及归还期限等具体约定内容。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凭单,拟证明原告2015年4月23日取款31万元交付被告的事实。四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提交的证据1、2、3、4、5、6、7真实、合法并与本案相关联,可作定案依据。根据原告举证和本院认证情况,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4月23日,被告陈某斌、李某向原告江某某借款3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内容为“今借到江某某现金人民币310000.00元(叁拾壹万元整),当日以现金支付。借期至2015年4月30日。”的借条。被告某某公司、某某百货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盖章。同日,原告江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某市某某支行从其个人账户卡取款310000元支付给被告陈某斌、李某。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陈某斌、李某向原告江某某借款后,逾期未归还,其行为属违约,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被告某某公司、某某百货仅在借条上以担保公司的身份盖章,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斌、李某偿还借款,被告某某公司、某某百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的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斌、李某归还原告江某某借款310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对此,被告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百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被告陈某斌、李某、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百货有限公司负担。如果被告陈某斌、李某、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百货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纳新代理审判员 王 琴人民陪审员 XX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宇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