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升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桂霞与邢亚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霞,邢亚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升民初字第103号原告李桂霞,女,1981年5月28日出生。被告邢亚刚,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原告李桂霞与被告邢亚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兵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桂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亚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桂霞诉称,其与被告邢亚刚于2015年3月26日经安达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但原告所分得的4.8亩土地被被告耕种,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但被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4.8土地,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邢亚刚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原告李桂霞在安达市升平镇中心村6屯分得土地4.8亩,该4.8亩土地落在被告邢亚刚名下。2015年3月26日,原告李桂霞与被告邢亚刚经安达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但原告所分得的4.8亩土地被被告耕种,虽经原告索要,但被告拒绝返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安达市升平镇中心村村委会证明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桂霞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在其离婚后,仍应依法予以保护。而被邢亚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事由,而耕种了原告李桂霞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4.8亩土地,应当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亚刚于2015年12月31日前返还给原告李桂霞土地4.8亩。案件受理费50.00元,被告邢亚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慧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