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含民一初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一初字第00409号原告:张某,男,住含山县。委托代理人:庄光先,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女,住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远文审 判 员  王先银人民陪审员  钱立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