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一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钟某甲诉钟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2351号原告钟某甲,女,201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女,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钟某乙,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甲诉被告钟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甲于2015年9月14日以被告钟某乙主动给付了抚养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钟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雯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