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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24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保斗与魏三、长清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斗,魏三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470-2号原告陈保斗,农民。被告魏三三,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7491号。原告陈保斗诉被告魏三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本案肇事车辆鲁A×××××轿车予以查封。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魏三三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供20000元现金担保,申请解除对鲁A×××××轿车的查封。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的肇事车辆鲁A×××××轿车解除查封。审判员  陈兰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