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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刘建波与田朝军、屈芳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波,田朝军,屈芳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303号原告刘建波,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卢良永,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田朝军,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屈芳莉,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波诉被告田朝军、屈芳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波以无法提供被告田朝军、屈芳莉准确送达地址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朝军、屈芳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波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朝军、屈芳莉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波撤回对被告田朝军、屈芳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建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