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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民申一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付冬军与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一字第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冬军,男,汉族,1966年3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丽娜,女,汉族,1976年1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东风街五委。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负责人:郝福坤,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裴坤明,该分公司法律顾问。一审原告:付希娟,女,汉族,1963年12月21日出生。一审原告:付东霞,女,汉族,1964年3月2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付冬军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一审原告付希娟、付东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鸡商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付冬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秀华代理审判员  王宝奎代理审判员  付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茂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