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邗商初字第05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江苏远洋东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川东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商初字第0587-1号原告江苏远洋东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瓜洲镇宝石路2号。法定代表人何卫东,董事长。被告重庆川东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涪陵区李渡镇宝石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远洋东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川东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远洋东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远洋东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864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42元,由原告江苏远洋东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保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露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