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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3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苏德圣与陈岳贵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德圣,陈岳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515号申请执行人苏德圣,男,1978年2月7日出生,北京京源登峰贸易商行业主。被执行人陈岳贵,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苏德圣与陈岳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148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苏德圣于2015年6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岳贵给付货款71378元。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陈岳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岳贵名下有房屋及银行存款,本院已在北京市车辆管理所将被执行人陈岳贵名下的京Q39S**小轿车一辆查封,因无法实际控制,该车辆故未进一步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岳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苏德圣申请执行的案款71378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陈岳贵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大民初字第14845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刘恩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满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