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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乳法布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乳源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章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源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章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乳法布民初字第61号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初富,男,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剑文,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乳源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阳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李章扶,男,汉族,1962年7月21日。关于乳源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章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7日收到《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的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永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伟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