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旧民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陶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旧民初字第00097号原告陶某,女,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王某,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欲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陶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判员 苏双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琚文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