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3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3168号原告方某某,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王某某,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高 娟人民陪审员 闫 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封玥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