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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3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3168号原告方某某,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王某某,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高 娟人民陪审员 闫 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封玥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