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2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黄广慧与李国军、吴立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广慧,李国军,吴立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724号原告黄广慧,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李国军,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均不详。被告吴立军,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均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朝阳东街1号。负责人刘贵军,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广慧与被告李国军、吴立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国军、吴立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广慧撤回对被告李国军、吴立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广慧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