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9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彭林与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广场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林,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广场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9698号原告彭林,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广场分店,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负责人袁誉伦,职务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的原告彭林诉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广场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彭林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彭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彭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