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3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187号原告:刘某,女,1972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殷青山,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男,1974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