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执字第0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曌轩、赵志清等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开执字第00160-1号申请执行人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吉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小莉,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曌轩。被执行人赵志清。被执行人王春娣。被执行人李秀梅。被执行人张少英。被执行人张印平。被执行人张增龙。被执行人陈兰珍。被执行人泰州市英得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印平,董事长。被执行人泰州市信发电炉波纹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兰珍,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曌轩、赵志清、王春娣、李秀梅、张少英、张印平、张增龙、陈兰珍、泰州市英得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泰州市信发电炉波纹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8日作出的(2014)泰开商初字第00259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诸被执行人应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垫付的律师服务费19295元、案件受理费4735元、保全费3355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依法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于同日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亦未发现到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于2015年4月3日至泰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的机动车登记信息进行查询,除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曌轩名下苏M×××××北京现代小型汽车外,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的机动车登记信息,且该机动车已在诉讼中被本院依法查封;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王曌轩、赵志清、王春娣、李秀梅、张少英、张印平、张增龙、陈兰珍、泰州市英得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泰州市信发电炉波纹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李秀梅已履行18000元。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并表示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曌轩名下苏M×××××北京现代小型汽车无法寻找其下落。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诸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李秀梅履行了18000元,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除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曌轩名下苏M×××××北京现代小型汽车外,未发现诸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该机动车下落不明,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诸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开商初字第00259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代理审判员 张士清代理审判员 钱 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德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