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刑二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二终字第87号原公诉机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曾用名孙X),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3月22日被释放。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作出(2015)川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孙某退赔被害人谭某经济损失共计93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撤回上诉。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波代理审判员 周明文代理审判员 李 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