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法执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李长林与刘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林,刘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1317号申请执行人:李长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宇,男,汉族。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的(2013)红民保字第15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刘宇名下的楼房一处。现本案申请执行人李长林已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已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宇名下的楼房一处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