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5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阮信步与于涛、赵素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阮信步,于涛,赵素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522-2号原告:阮信步。被告:于涛。被告:赵素玉,1973年5月1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信步与被告于涛、赵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信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赵素玉名下位于洪山区名都花园一区三期121栋3单元2层B室房屋或其他价值总额为123万元财产,并以担保人杜汉东名下坐落于武昌区武珞路五巷46号凯乐花园7栋2单元21层4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阮信步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素玉名下位于洪山区名都花园121栋3单元2层B室房屋或其他价值总额为123万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