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房机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房机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033号罪犯房机生,男,1965年7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蓝山县人,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一年十月十日作出(2001)郴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房机生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以罪犯房机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交付执行。二00四年七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改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0七六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00九年十一月、二0一二年六月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房机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表扬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房机生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房机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26日止).期执行至2014年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 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