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杨福林、张玉芬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杨福林,张玉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901号原告: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雒名阁,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福林。被告:张玉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福林、张玉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邹红霞审 判 员 孙小月人民陪审员 刘合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