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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杨福林、张玉芬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杨福林,张玉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901号原告: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雒名阁,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福林。被告:张玉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福林、张玉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邹红霞审 判 员  孙小月人民陪审员  刘合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