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立终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与洛阳海纳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立终字第61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海纳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住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张海闯。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苏润田。上诉人洛阳海纳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龙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在双方签订的商品砼供需合同中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洛龙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因此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洛阳海纳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洛阳海纳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上诉人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是洛阳市新区滨河路与南苑二路交叉口阳光双溪布洛15栋1Ol号,阳光双溪布洛15栋11号是海纳公司成立时租赁的房屋,海纳公司早已不在此办公。海纳公司的住所地早已搬迁至洛阳市涧西区世纪华阳花园16栋1201室,只是工商登记没��变更,洛龙法院在送达本案起诉书、举证通知书也是送到了洛阳市涧西区世纪华阳花园16栋1201室,据此可以说明上诉人的住所地是在洛阳市涧西区世纪华阳花园16栋l201室。所以本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第二款之规定,由洛阳市涧西区法院进行审理。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该案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供方为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需方为洛阳海纳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商品砼供需合同》第十条约定:若发生纠纷,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洛龙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决。该约定符合民事诉讼协议管��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作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妥。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园审判员 张予洛审判员 李孟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文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