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3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杜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202号原告:杜某某,女,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董某某,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余光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光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