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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李保顺与李世明、李世波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顺,李世明,李世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李保顺,男,194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十八里村。身份证号370721194607162797。被执行人:李世明,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十八里村,系原告长子。身份证号370721196906042794。被执行人李世波,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国泰民居4号楼1单元202室,系原告四儿子。身份证号37072119721227277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保顺与被执行人李世明、李世波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世明、李世波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法高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良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王彦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晓明 来源: